在中华民族寻求独立解放与社会进步的宏大历史叙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事业,始终探索着一条区别于旧有模式的、真正服务于人民的法治路径。“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这一伟大探索中凝结出的一颗璀璨明珠。它不仅是以模范司法工作者马锡五同志的名字命名的审判方法,更是一套蕴含着马克思主义群众路线精髓、植根于中国社会土壤、体现了深刻人民性的司法哲学与制度范式。
一、价值引领:重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灵魂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灵魂,是鲜明的人民性。
“马锡五审判方式”彰显了司法的亲民本色。马锡五同志将法庭设在田间地头、农家院落,变“坐堂问案”为“下乡办案”。这种走出法庭、贴近群众的工作方式,极大方便了群众诉讼,让人民真切感受到司法是可亲近、可信赖的。今天从“马背上的法庭”到遍布城乡的“巡回审判点”,从“车载法庭”到指尖上的“在线微法院”,形式在变,但让司法服务群众的初心未变,使命未改。
确立了追求实质公正的价值导向。“马锡五审判方式”更注重探寻案件的客观真实。马锡五同志深知,仅凭堂上只言片语难以断清是非曲直,唯有深入调查研究,才能洞悉案情背后的根源与症结。这种对事实真相的执着追求,有力补充了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力求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当代司法裁判更要关注裁判结果的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每一份判决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二、方法借鉴:提供化解矛盾的“中国智慧”
“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实践智慧,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坚持调查研究的求是精神。“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面对复杂案情,马锡五同志坚持亲历性原则,翻山越岭、走村入户,直到把事实查个水落石出。这种严谨务实的作风,提醒着今天的法官,绝不能满足于卷宗里的书面证据,必须强化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责任担当。
善用调解优先的和谐之道。“马锡五审判方式”并非“逢案必审、逢诉必判”,而是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首选。它强调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运用群众熟悉的语言、信服的道理进行耐心疏导,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通过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将大量矛盾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不仅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从源头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作风垂范:铸就“德才兼备”的队伍标杆
法官的形象与作风,是司法公信力的最直观体现。马锡五同志本人清正廉洁、朴实无华、心系群众的光辉形象,为新时代政法队伍建设树立了一座不朽的丰碑。
密切联系群众的鱼水深情。要求法官不能只做“法律工匠”,更要做群众的贴心人。走出高楼、深入基层,倾听民声、体察民情,不仅能增进法官对国情社情的理解,更能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理解与认同。
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公生明,廉生威。马锡五同志的清正廉洁,是他赢得群众衷心爱戴和信任的基石。重温其高尚品格,对于加强司法廉政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具有永恒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精通业务的复合型能力。马锡五不仅是法律专家,更是善做群众工作的社会活动家。他懂得运用群众语言沟通,善于把握乡土人情进行调解。这要求当代法官既要精通法律,又要懂经济、懂社会、懂心理,全面提升庭审驾驭、法律适用和群众沟通能力,成为新时代的“专家型”法官。
四、实践拓展:赋能乡村振兴与基层治理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基层社会治理的时代背景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核与新时代“枫桥经验”交相辉映,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通过巡回审判、就地办案、送法下乡等形式,司法工作主动融入基层治理大格局,指导和支持村民自治,提升基层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其“调解优先、就地化解”的原则,正是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这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目标的重要路径,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夯实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基础。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