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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6日
数字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适应性研究
胡永安
  数字技术作为具有革命性的生产力工具,正在从根本上对人类生产方式以及交互逻辑进行重塑,对工业文明制度体系构成严峻挑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很高的弹性与成长性,它的生命力体现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迁持续地进行自我调适以及功能升级。现阶段数据流动性以及平台垄断性正在对传统产权、劳动关系与分配机制形成冲击。制度体系需要在维持根本性质稳定的情况下,凭借体制创新去吸纳数字生产力的能量,将技术变革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提高。
   一、数字生产力跃迁引发的制度性张力
  (一)数据共创属性与产权制度的内生冲突
  数据要素有着社会化共创属性,这和传统产权制度排他性之间存在内生矛盾。工业时代产权制度建立在实体资源稀缺、排他性之上,核心的功能是明确边界,用来定分止争。而到了数字经济场景,数据价值从多主体协同互动、复用流转中产生,呈现出全民共创的社会化特性。数据有非竞争性特质,它的价值会随着使用规模扩大而倍增。若现有法律框架机械地去运用工业时代排他性保护逻辑,就容易人为地形成数据壁垒,还会抬高社会整体交易成本。平台资本常利用技术壁垒将社会化产出变成私人垄断资本,致使价值创造者与占有者分离。这种产权逻辑的错误不仅对数据要素社会化共享、价值倍增形成障碍,还在深层次挑战公有制主体经济制度在数字领域的实现方式,迫切地需要制度供给侧发生适应性变革,化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间的矛盾。
  (二)平台去组织化与社保体系的适配困境
  平台经济所有的去组织化特性,使得依附于标准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失灵风险。现今的社会保障与税收制度高度依赖于工业化时代雇主与雇员的二元结构,治理体系惯以清晰的劳动合同以及固定的物理场所作为征缴的锚定标准。而数字技术催生的零工经济与众包模式,让劳动关系变得碎片化和隐蔽化。劳动时间的不连续性与工作空间的流动性,致使传统基于工资总额或固定工时的社保核算体系难以凭借技术手段有效锚定。平台企业运用算法控制取代科层管理,在获取超额剩余价值的同时规避相应的社会责任,致使税基受到侵蚀,社保也出现漏损现象。这种治理方面的空白弱化了再分配机制的调节作用,加剧了数字鸿沟背景下的社会不公平状况,使制度的普惠性原则受到严峻的考验。
  (三)资本跨域流动与属地管辖的结构矛盾
  资本扩张的跨域流动性同国家治理体系的属地管辖权之间产生结构性张力。数字资本凭借算法及数据方面的优势,冲破了传统的地理空间限制,可在全球范围开展瞬时的资源配置以及利润转移活动。此种无边界的扩张模式致使基于行政区划的属地管理效力大幅降低,虚拟化的交易环节让跨国平台企业可将价值创造地与税收缴纳地人为地分割开。这从根本上动摇了主权国家的财政根基,削弱了其供应公共产品的物质能力。大型平台企业借助控制流量入口以及数据资源,在一定程度上获取了准公共权力的特征,其规则制定权往往超出市场公平原则的范畴。国家治理体系假使不能及时更新监管工具和法律框架,就非常容易陷入监管套利以及治理滞后的被动状态,造成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与市场秩序失去平衡。这给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构成了新的挑战。
  二、制度适应性的多维重构与治理路径的实践探索
  (一)构建适配生产力的产权架构与分配机制
  构建契合数字生产力特性的数据产权架构以及要素分配机制是化解生产关系矛盾的关键途径。制度设计要跳脱出传统所有权绝对化的桎梏,转而着重关注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以及数据经营权的结构性分置。改革重点在于明确数据原始权利跟数据产品财产权的边界,建立起区分公共利益指向的公共数据以及市场化指向的企业数据的多层次市场系统。国家可以依据数据来源和公共属性,构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体系,在保证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数据价值。分配环节要确立用户作为数字产消者的要素贡献地位,探索创立数据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法定机制。制度建设需要健全数据收益的二次分配调节机制,平衡好创新激励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防止数据权力演变成财富极化的工具。这种制度安排能有效防止数据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还可以借助清晰的利益导向机制激发全社会的数据生产活力,为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微观制度基础。政府借助税收调节以及反垄断规制来遏制资本无序扩张引发的极化效应,保证数字红利在全民层面实现更公平的共享,以此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优势。
  (二)推动治理手段向整体性智治转型
  推动治理手段由碎片化管理朝着整体性智治进行转型,大幅提高制度执行的精准度以及效能。处于数字时代的治理对象有着高度的流动性与跨域性,传统的条块分割以及属地管理模式已然难以契合复杂的治理需求。此转型要求对行政组织架构重新构建,打破部门壁垒,创建纵向指令链条以及横向数据共享相结合的高效协同机制,以实现对社会风险的系统性治理。国家税务系统所推行的以数治税改革,借助打通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实现了从以票管税到数据画像的转变,有效解决了涉税信息孤岛的难题。这一逻辑在脱贫攻坚实践中获得了更为生动的验证,国家扶贫大数据平台将公安、住建、金融等多部门数据进行实时比对,精确识别贫困户的真实财产状况并且剔除虚假贫困人口。借助将算法治理嵌入行政全流程,系统拥有了对社会动态实时感知并且动态响应的能力,这意味着治理模式从被动管理朝着主动服务的根本性改变。数字化手段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重新塑造了政府跟市场的互动边界,推动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全方位的社会监督,这样从根本上提高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以及公信力。这种技术赋能的整体性治理模式将制度优势转化成精准的执行效能,透过重塑行政流程以及优化资源配置,为解决复杂社会问题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极大提高了国家治理体系对于数字社会的适应能力。
  (三)统筹发展安全构建全球治理体系
  统筹发展与安全双重逻辑,以构建有全球竞争力的数字治理规则体系成为应对外部挑战的战略之选。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正经历着效率逻辑以及安全逻辑间的激烈博弈,单纯开放或者封闭均难以契合大国竞争的实际需要。积极投身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可有效打破全球数据治理的碎片化格局,倡导构建尊重数字主权同时降低不合理贸易壁垒的多边治理架构。中国制度适宜性表现在不仅凭借自贸区这类平台推动数据跨境流动,提高经济效率,还设立严格的安全审查机制来捍卫数字主权。这种双重适应策略要求我们在国际规则制定中推出中国方案,倡导抵制数据霸权及其保护主义,推动确立分类分级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中国希望能够借由制度创新来弥合全球南北数字鸿沟,保证国际标准制定可体现发展中国家利益,推动构造更为公正合理的全球数字秩序。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体系变革的努力彰显了大国担当,借助提供兼具包容性以及可操作性的公共产品,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持续注入制度动能。制度体系凭借平衡技术扩散的红利与国家安全的底线,可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外部环境里保持战略定力及发展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及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为全球数字治理贡献蕴含中国智慧的制度公共产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数字时代的适应性演进,其本质属于上层建筑主动适应经济基础变革的历史唯物主义实践。这一进程并非对原来制度体系给予否定,而是经由产权制度的精细化、治理机制的整体化以及安全策略的辩证化,实现制度功能的扩容和升级。制度的生命力体现于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靠着不断的自我扬弃与调适,正走出一条平衡效率和公平、统筹发展与安全的现代化治理新道路,为数字文明时代的国家治理提供了关键的制度样本。
  〔作者系中共林芝市委员会党校(市行政学院)高级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