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与消费需求的深刻变革,文旅产业正迎来前所未有的数字化转型。在延安,从宝塔山非遗空间依托法治构建保护体系,到安塞腰鼓借助地方立法实现规范化传承,再到子长市非遗文化以法治赋能走进社区,以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在与文旅产业深度融合,成为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引擎。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推进文旅和科技融合纳入“十五五”规划的顶层设计中,为新时代文旅产业“数智化”转型指明了前进方向。立足于延安地区厚重的红色文化和丰富的非遗资源,运用民法思维为文旅数字化发展筑牢法治根基,这既是贯彻落实新时代文旅发展要求的本地化实践,也是推动红色文化与非遗瑰宝在数字时代持续焕发新生机的现实需要。
一、立足民法思维夯实文旅数字化发展根基
民法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为基本原则,以权利保护、契约严守、产权清晰、责任明确为主要逻辑,与文旅数字化发展的内在需求高度契合。中央强调“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其核心就是运用民法思维平衡创新活力与发展秩序。
对于延安而言,文旅数字化不只是技术层面的迭代升级,更是一场涉及产业生态的规则重塑。红色文化资源、非遗数字档案、虚拟文化IP、文旅运营数据等共同构成了新型的资产形态,线上预约、沉浸式体验、数字文创等不断催生新型交易模式,与此同时,用户信息采集、算法应用、数据流转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和治理挑战。因此,只有将物权、合同、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民法内容深度嵌入文旅数字化全过程,才能有效破解权属不清、侵权冲突和交易欺诈等现实问题,让数字创新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真正推动文化资源从静态保护走向活态传承。
二、运用民法思维破解延安地区数字化文旅现实难题
(一)以物权思维明晰数字资产权属
数字文旅的核心资产是数据,包括红色数字档案、文化资源数据、数字景区模型等衍生数据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数据权益的确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多方主体建设“延安非遗数据库”、开发“宝塔山VR游览”等项目时,可以事先通过民事契约约定各方在数据收集、加工、存储、使用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避免权属纠纷,进而在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的同时确保数字化公共资源不受损害。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将民法基本原则融入地方《旅游促进条例》修订和文旅数字化发展规划,完善数据确权、授权交易等制度,真正做到运用民法思维护航文旅数字化发展。
(二)以合同思维规范线上经营行为
文旅数字化体现为消费和服务的全面电子化,这使得电子合同成为交易双方达成合意的主要载体,《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效力、履行规则均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为市场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但仍需明确文旅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制定公平清晰、提示充分的电子合同,明确服务标准、格式条款、免责内容与争议解决方式,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此外,对于“村集体+公司+农户”等乡村文旅合作模式,更要以规范化的合同明确出资、分工、收益分配与风险分担,让电子化合作机制在法治框架内稳定运行。(三)以人格权思维保障游客信息安全
数字化文旅服务的个性化高度依赖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处理个人信息保护必须遵循“ 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同时要求网络平台履行信息审核义务。在推广延安智慧旅游、开展数字化营销的同时,需坚守“最小必要、知情同意”原则,杜绝超范围收集人脸、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不强制授权、不过度索权、不隐瞒使用目的。同时督促网络平台落实信息审核责任,加强对宣传内容、服务信息、评价数据的管理,及时清理虚假信息、误导性内容,真正实现数字赋能与权利保护同向而行。
(四)以知识产权思维激励文旅创新
延安红色故事、革命旧址、安塞腰鼓、延川剪纸等内容形成数字展览、动漫、数字藏品等新产品时,深度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民法典》确认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为内容创新提供法治支撑。开发新型数字产品时,相关主体需通过授权许可合法取得使用权,对新创作内容及时进行版权登记或区块链存证,促进红色文化IP、非遗数字元素合规流通,在激发创新活力的同时,防范歪曲、贬损文化资源,确保文化传承的严肃性与准确性。
文旅数字化是传承延安红色文化、实现文旅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立足民法思维,以物权思维明晰数字资产权属,以合同思维规范线上交易行为,以人格权思维守护游客信息安全,以知识产权思维激发文旅创新,能够有效破解数字化发展中的各类现实问题,为文旅数字化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让延安文旅数字化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