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生态环境承载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而法治则是生态文明建设最可靠、最稳定的保障。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审议通过,并将于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它不仅系统整合了现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规范,更以法典化形式为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筑牢绿色发展屏障。
一、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创新
(一)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完成法律规范体系化整合
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为我国构建了体系完备、逻辑严密、权责清晰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巨大成就,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现有分散式、碎片化的环境立法,已难以完全适应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进全域生态保护的现实需求。法典系统整合现行30余部生态环境领域单行法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与实践需求,通过筛选提炼、归纳整合,最终形成包含五编、共计1242条规范的法典文本。法典不仅在理念上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进一步厘清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司法、守法各主体职责,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完备的法律条文织密生态保护法治防线。
(二)坚持前瞻性立法,填补新兴领域立法空白
生态环境法典立足时代发展需求,将前瞻性贯穿立法全过程。针对人工智能技术环保应用、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等前沿领域,进行开创性的制度设计与规范安排。法典加强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新领域污染防治,对废旧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新型废弃物,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即不仅要管“造”,还要管“收”和“废”。同时,法典积极回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的法治需求,对碳排放权、资源环境要素市场、绿色金融产品进行原则性、引领性规定。法典的前瞻性立法为能源结构转型、产业绿色升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有效填补了部分新兴领域长期以来的立法空白,为应对未来生态环境挑战预留了制度空间。
二、构建多元共治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制机制
生态环境法典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将法典从制度文本转化为治理实践,核心在于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责、公众参与、多方监督与司法保障的多元共治体制机制。多方主体协同联动、凝聚合力,实现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整体提升。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协同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各级政府要发挥有为政府作用,做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建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工作机制,形成“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治理格局。政府应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清单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在具体履职中,各级政府机关与职能部门要着力破解以往部门职责交叉、协同不足的难题,构建权责清晰、高效协同的协调联动机制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保护协调机制。通过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机制等,打破行政壁垒,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执法效能的提升。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案件移送、畅通信息共享。
(二)压实企业主责、凝聚公众参与
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污染是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推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是破解生态环境难题的关键举措。法典将“企业主责”置于突出位置,明确规定企业必须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法典还创新性地设立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企业,依法采取高额罚款、停产整顿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政策,倡导企业走绿色低碳发展之路,使法典兼具刚性约束与柔性激励。
法典高度重视公众参与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专门设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章节,依法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参与权,并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范围作出细化规定。法典倡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并支持和规范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充分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健全多方监督,完善司法保障
多方监督是确保法典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法典构建了包含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多层次监督体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和生态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要用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在社会监督层面,法典进一步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明确公众与环保社会组织对破坏生态行为的监督权。通过多元监督主体协同发力,确保生态环境法典的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司法保障是生态环境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典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拓宽了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明确了检察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均有权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有效解决了以往公益诉讼主体单一、力量不足的问题。推进法院系统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强化检察系统检察监督职能,通过发挥司法的惩罚、教育和引导功能,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维护生态环境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作者单位:中共沈阳市委党校;本文系2025年度沈阳全市党校系统课题“中国式现代化与环境法治研究”(课题编号:SYDXKT25-06)的阶段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