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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二)
  第三章 献血与采血
  公民献血前由采血医护人员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标准进行健康检查,查体合格者按下列规定献血:
  (一)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选择捐献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血液,两次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二)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选择捐献两个或一个治疗单位,两次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周,每年不大于二十四次。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一周;
  (三)捐献单采血小板后献全血间隔时间不少于四周;
  (四)捐献全血后与献单采血小板间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八条 市中心血站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采集血液:
  (一)核对并登记献血者身份信息;
  (二)经献血者同意并填写无偿献血登记表;
  (三)依法告知献血者相关事项并进行健康征询;
  (四)免费为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五)经检查符合献血条件的,由具备采血资质的医务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进行采血;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其本人说明情况,建议其在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
  公民献血后,市中心血站应当及时将血液检测结果告知献血者。
  第十九条 市中心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无偿献血证》。
  《无偿献血证》是公民享受有关优惠和获得奖励的凭据。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第二十条 市中心血站应当对采集的血液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及时检测、登记入库,标明献血者条码、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储存温度、采供血机构名称等,保障血液安全。
  第二十一条 符合标准的无偿捐献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禁止买卖。
  不符合标准的血液,血站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禁止非法采集血液。
  禁止组织他人非法买卖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