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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1日
维护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共促养老纠纷妥善解决
张某等人诉某社会福利中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已故)与张某等5人系兄弟关系。2013年6月9日,张某某入住某敬老院,《入院协议》约定每年向某敬老院缴纳费用300元。2013年6月15日,县民政局将某敬老院划入某福利中心。2021年5月7日,张某某由室外步行至楼梯准备返回房间时身体失去平衡跌倒,工作人员拨叫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县医院抢救,次日凌晨救治无效死亡。其间,张某某与张某等5人均未向某敬老院和某福利中心缴纳过任何费用。某福利中心属于民政局管理的下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国家每年给入住老人适当经济补贴。
  【裁判结果】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福利中心是提供养老服务的公益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机构,服务标准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基本相符。张某某在福利中心生活多年,生活能够自理,只因上楼速度较快,踩踏楼梯不稳,身体失去平衡致摔倒受伤。某福利中心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通知家属,垫付医疗费用,并无过错。此外,张某某及其亲属未缴纳过任何费用,基本生活由国家和当地政府承担。某福利中心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张某等人5万元。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随着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养老问题也成为社会问题,让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生活体面、舒心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本案裁判既聚焦权益保障,也积极保护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推动老龄事业构筑坚实法治基础。同时,也向社会提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养老并不是简单地送进养老机构就能解决,需要养老机构提高管理能力,更需要家人陪伴。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这是老人与子女的一个道德契约,愿天下每一个老人都能有子女陪伴终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