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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2日
32公斤古脊椎动物化石得以安全回归
齐某、齐某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9日,被告人齐某通过微信视频联系被告人齐某某,提议合伙盗掘动物化石,二人各自准备了掘头、头灯、编织袋等工具。当日,齐某驾驶轿车接上齐某某到吴起县庙沟镇大岔村大台沟组土路西侧半山腰处的盗洞进行盗掘,后驾车原路返回,途中被吴起县公安局庙沟派出所民警查获疑似古脊椎动物化石32公斤。经鉴定属于中国北方新近纪常见的三趾马动物群化石(距今100万-400万年前),属于古脊椎动物化石,可为鄂尔多斯盆地新近系生物地层对比、古环境分析提供依据,具有开展化石产地科学研究价值。
  裁判结果 吴起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齐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规,非法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齐某、齐某某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法没收古脊椎动物化石32公斤及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古脊椎动物化石,陕北地区俗称“龙骨”或“土牛骨”,是人类鉴定地质年代,研究生物演化规律,研究地质演化各个时期古生物的重要证据,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法律保护。
  近年来,个别人法治意识淡薄,受利益驱使,对动物化石偷挖滥采,破坏了动物化石的保护环境,影响文明文化的传承。法院对该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是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流域文化的司法实践,是全市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有力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