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海峰 通讯员 刘海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立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日前,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前期调研,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向林业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推该制度真正落地见效。
检察建议发出后,县林业局高度重视。11月13日,县林业局就张某违法占用林地一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志丹分局应邀参会。磋商过程中,各方围绕“谁破坏、谁修复、谁赔偿”原则进行了充分沟通。检察机关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公正。检察官对张某开展深入的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明确指出其违法占用林地的生态危害,并针对前期生态修复质量不高的问题,建议其继续履行补植复绿责任。
张某当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磋商,林业部门与张某成功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协议,张某自愿承担鉴定评估费用3000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20382.30元,并按要求积极开展植被修复和后期管护工作,确保修复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