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作用,是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迫切需求。
一、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保障数据主体合法权益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提出要“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继续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数字中国建设的推进,需要在立法中切实保障数据主体的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利益保护涉及个人隐私、数据安全、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是保障数据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不容侵犯,为数字产权这一财产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规范基础。民法典还进一步强调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数据二十条”)提出“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针对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公共数据确权授权、企业数据确权授权、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数据二十条”通过构建分类分级确权、三权分置、权益平衡、合规流通等制度框架,纾解了数据产权模糊、权益分配不清、流通风险高等问题,为数据要素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民法典以及“数据二十条”的指引下,数据产权利益保护机制相较以往更加具有针对性,在保护数据主体权益的同时释放了数据产权的经济价值,实现了权益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协同促进。
二、坚持把扩大内需作为战略基点,打通预付式消费法律堵点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强调“要大力提振消费,扩大有效投资”。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乱象频发,退费困难、霸王条款、虚假宣传、职业闭店、“背债人”帮助经营者逃款等问题屡见不鲜,使得许多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缺乏安全感,对消费意愿和消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对此,民法典合同编为解决预付式合同履行、权利义务中止以及违约责任等常见问题提供了基础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预付式消费中的典型纠纷提供了解决方案。首先,《解释》明确了相关领域中带有预售属性的生活消费均可纳入《解释》调整的预付式消费范畴。其次,《解释》对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义务和责任方面,强调经营者依法提供其控制的证据、返还预付款的义务,以及名不符实、卷款跑路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利方面,明确了消费者享有转让预付卡、解除预付合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最后,针对经营者不当剥夺消费者退款权利、不合理限制消费者补办或是转让预付卡等格式条款,《解释》明确规定应依法认定其无效。《解释》的出台增强了消费者对于预付式消费的信心,有助于促进市场投资和消费之间的良性循环,对扩大消费、增加内需、稳定经济秩序具有显著正向的作用。
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依法规制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行为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法治建设在环境治理领域的深化指明了方向。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独立成章,这正是对绿色原则的有效回应。从规范体系建构维度来看,民法典实现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范围的实质性扩展。民法典立足于原有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补充增设生态破坏责任,形成了环境、生态的二元责任体系。从责任认定与承担机制而言,民法典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领域作出了突破。其一,归责原则层面,民法典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纠纷均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通过缓和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举证能力差距,降低了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强化了对生态环境法益的保护力度。其二,责任内容层面,民法典明确侵权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应承担修复责任,将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保护置于与损害赔偿同等重要的地位,通过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形成更强约束。其三,赔偿范围层面,民法典详尽列举了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具体包括非永久性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永久性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等。该条款不仅为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的确定提供了明确依据,也为被侵权人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益提供了清晰的请求权基础,确保其受损权益能够得到充分救济。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民法典对“十五五”建设的积极效能,是实现法治理论与治理实践的有效对接的重要途径。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动民法典的高质量实施,才能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