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一大亮点即第九十六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这标志着我国社区慈善事业从地方性自发探索进入国家法治化轨道。社区基金会作为扎根基层的枢纽型慈善组织,既是连接慈善法治与基层治理的关键节点,更是践行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重要载体。然而,我国社区基金会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普遍面临资源不足、治理失衡、能力薄弱等困境。新法下,如何推动社区基金会功能从被动资源依赖升级为主动治理参与,成为亟待回应的现实命题。
一、慈善传统的古今之变与功能落差
社区慈善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北宋范仲淹于苏州创设范氏义庄,以家族田产赡养族人、兴办义学,绵延八百余年,被公认为我国社区慈善的早期雏形。义庄的运作核心在于以本地资源解决本地问题,即族人捐资、族内管理、惠及族邻,这与今日社区基金会所秉持的“本地资源、本地治理、本地受益”理念一脉相承。然而,传统义庄的存续依托宗法伦理与熟人社会的道德约束,其治理机制缺乏形式化的规则体系与可预期的制度保障;现代社区基金会则必须运行于法治轨道之上,其设立、治理、财产管理与责任承担均需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从义庄到基金会,守望相助的精神内核一脉相承,制度外壳却已发生根本性跃迁。新《慈善法》所要回应的核心命题,正是如何以现代法治框架承载这一古老的慈善智慧,使其在新时代获得可持续的制度生命力。据统计,截至2024年底,全国社区基金会数量已达290余家,但多数仍聚焦于扶贫济困等保障性功能,资源动员与社区协同的效能尚未充分释放。这一现状表明,社区基金会从传统慈善形态向现代治理平台转型尚存明显的功能落差。
二、法律身份的正名与功能转型方向
社区基金与社区基金会虽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判然有别。社区基金依托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产归属与责任承担由母体组织兜底,本质属于慈善资产的托管安排。社区基金会则是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拥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持有财产、签署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不少地方将二者混为一谈,以设立社区基金替代培育社区基金会,虽降低了制度门槛,却遮蔽了社区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的自主治理能力。以新法实施为契机为社区基金会正名,有助于其转型为社区治理生态的主动构建者。
从功能形态上看,我国社区基金会目前呈现出保障、服务、协同三重功能交织的复合特征。保障功能指向扶贫济困等传统慈善,服务功能补充教育、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协同功能重在激发公民参与意愿、培育社区组织、促进治理创新。三项功能中,保障与服务属于基础性工具功能,协同承载着催化共同体意识的价值使命,形成了从工具支撑到价值引领的层级架构。新法下,社区基金会功能转型的关键在于:推动功能形态从分散并存走向有机整合,从被动回应走向主动塑造。在资源动员上,应超越“一事一捐”的零散模式,发展慈善信托等长效工具;在治理参与上,应超越资金中转站的被动角色,成长为居民、社会组织、驻区单位与基层政府间的协商枢纽;在服务供给上,应超越对公共服务的单一补充,在政府覆盖不足、市场供给失灵的缝隙中发挥独特价值。
三、功能实现的法治困境与制度建构
新法下,社区基金会从形式合法走向实质有效,需直面功能实现中的法治化问题。其中,资源整合功能的法律规制首当其冲。社区基金会在动员社区慈善资源中产生的接受捐赠、设立子基金、合作募捐等行为会涉及赠与合同、慈善信托等多重法律关系,捐赠人知情权如何保障,受托人忠实义务如何界定,资源枢纽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何在,均需在新法框架下结合民法典加以厘清。治理平台功能的法治约束同样紧迫。实践中,大量社区基金会由政府主导发起,理事会行政色彩浓厚,居民代表性不足,内控风险不容忽视,亟须在章程设计与决策程序中落实非营利法人的“民主管理”要求。服务供给功能的法律边界亦需划定。社区基金会在项目运作中与政府是行政委托还是政府购买服务关系,与服务对象是公益赠与还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不清则权利义务不明,风险责任无从界定。
面对上述困境,仅停留在倡导性条款远远不够。内部治理需制度化,民政部已于2024年12月发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在此框架下增设社区基金会专章;地方民政部门可加紧出台“社区慈善基金发展指引”等软法文件,将社区代表性要求、利益冲突规避、民主决策程序等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外部监管需协同化,对社区基金实行备案管理,对社区基金会则按独立法人标准规范监管,同时明确行政监管、社会监督与公众监督的权限边界与协同机制。政策支持需制度化,适度降低原始基金门槛、探索试点社区微基金,落实税收优惠、建立财政配套激励等扶持措施,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予以固化,为社区基金会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
〔作者单位:民政职业大学;本文系《新慈善法背景下社区基金会的功能转型与法治保障研究》(JBKY-QN2026-2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