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冯延宏 孙银萍)拖欠工程款玩“花样”,任我逍遥耍“老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12月18日,洛川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5年3月29日,李某聘用刘某担任其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同年4月10日,延安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李某就洛川某冷库建设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后该建筑工程公司按照施工技术负责人刘某的施工监理要求进行施工,但李某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并因此导致工程停工,经双方协商未果后,李某将剩余工程转包给他人。该建筑工程公司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给付工程款及利息。后经法院审理,依法解除原《施工合同》,并由李某给付该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42.56万元及利息。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李某先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非但没有积极还款,反而在判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期间,于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5月8日,通过手机银行在其实名的一张银行卡中多次转账150余万元,用作自己消费周转。同时查明其名下的另一张银行卡中,从2018年3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进出账交易额达5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履行义务能力而拒不执行,且在判决进入执行阶段依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李某与申请人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