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冯月)在食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销售金额达52万余元,12月18日,宝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主犯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94万元,涉案人白某某、雒某某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某系市区中心街某烧鸡店实际经营人,还有一间烧鸡加工作坊。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张某某指使工人白某某、雒某某在制作烧鸡时添加国家明令禁止在卤肉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柠檬黄,销售金额达52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作案中起组织作用,获得全部经营利润,系主犯,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94万元。被告人白某某、雒某某受雇于张某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分别判处白某某、雒某某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