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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首例——
拘役罪犯服刑期间请假查病获准执行
  本报讯(通讯员 刘晓峰)为依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落实在押拘役罪犯请假制度,近日,宝塔区检察院监督宝塔区看守所为拘役服刑人员刘某放假,这在全市检察机关尚属首例。
  据了解,刘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宝塔区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15天。2018年12月13日,服刑人员刘某需请假两天外出复查旧疾,此时,他服刑刚满2个月。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员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教育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作为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轻刑,在我国刑法执行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增多,在看守所执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刑罪犯也有所增加。执行拘役刑罚的看守所,主要职能为羁押尚未判决的在押人员,保障刑事诉讼的有效进行。执行被判处拘役罪犯请假制度可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押人员频繁出入看守所,无形中会给看守所监管安全带来隐患,甚至可能导致罪犯请假外出之际,脱逃或重新犯罪。
  为了既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又确保监管安全,市人民检察院、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和宝塔区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刘某服刑期间请假事宜,对犯罪性质、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服刑表现、社区意见、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同时明确保证人的责任,要求保证人确保拘役罪犯不脱逃、不通风报信、不重新违法犯罪。最后,宝塔区看守所作出准假决定。宝塔区检察院干警全程陪同复查。2018年12月15日上午11时30分,刘某按时返回看守所服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落实判处拘役在押人员请假制度,体现了司法文明、进步,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感化其他在押人员继续接受教育改造,取得了“请假一人,教育一群,影响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